1. 1
  2. 2
  3. 3
联系电话:0931——4612718
QQ:2564477364
邮箱:gsgnrljs@sina.cn
邮编:730010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鸿运润园A08-1-1402室

兰州将逐步建立供热价格与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8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兰州市供热期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C,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同时规定,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应当全面推行供热分户计量和分户控制,并逐步建立供热价格与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1日至次年3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要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政府决定。同时,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用户应当缴纳采暖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 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 18℃。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 24 小时,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当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若存在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等影响供热设施正常供热的装置等八种情况之一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其他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若热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循环水泵、增加散热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自供热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对单位按每个装置每日 100 元的标准、 对个人按每个装置每日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采暖费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依照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非计量用户采暖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交纳户间传热费。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交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用的 50%,余额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前缴清。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计提供热设备折旧费,并转向用于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要逐步建立供热价格月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条例(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对供热单位的约束,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

 

------------《兰州晨报》

联系电话:18693266182 18719787251
QQ:2564477364
邮箱:gsgnrljs@sina.cn
邮编:730010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鸿运润园A08-1-1402室
友情链接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383号   陇ICP备17004780号-1
Copyright©20012-202030 甘肃国能热力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天杰网络 空间支持:天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