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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首开立法听证会聚焦供暖问题

       7 月24 日,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 这是兰州市首次就立法工作举办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 18 名听证陈述人围绕供热计量收费问题、 热用户室内温度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观点阐述及讨论。

     非计量用户应以套内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

       当日上午, 首先听证的是供热计量的收费问题, 听证陈述人的发言主要集中在“非计量用户采暖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中的“建筑面积”如何界定上。听证代表邸玉芳建议,如果非计量用户按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就意味着大量新式房的业主要为公摊面积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建议《条例(修订草案)》中应明确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楼道、电梯、消防通道等公摊面积不应计算在内。 听证代表、兰州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梁凤华说,他曾经接待过一名投诉者, 连续 4 年出现了 4 个收费标准,第一年按照房屋使用面积收取,第二年按照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收取;第三年则要求增加了楼道及公摊面积,第四年的采暖费又无故增加。 他建议,如此的收费标准应该杜绝,制定法律就是要规范这种收费行为, 不仅要让供热站和收费方依法办事,也要让消费者有法可依地进行维权。

如何保 18℃建议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

       相信对于绝大多数兰州市民来说,都知道按规定供暖期室温昼夜不低于 18℃。未达到 18℃怎么办? 18℃由谁来测量?为什么达不到 18℃? ……此次听证会上,关于室内温度 18℃的讨论最为激烈,“在实际操作中,室温达不到 18℃,但市民自己测量的温度又不被认可。 而要解决这一问题, 就势必要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听证代表、律师张笑妤建议,应该在法律条款中专门对第三方测温进行规定,由街道、社区、供热方、用户和志愿者成立专门的测量温度服务队, 对居民的室温进行测量。 听证代表、司法警官邢艳红也认为,《条例》未明确室内温度测量方法,建议增加测量条款;《条例》 同时未涉及解决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关系的规定,建议增加。
        18℃也是供热站十分头疼的问题。 听证代表、 兰州吊场集中供热站站长王汝国说, 多年来, 热价的倒挂让供热站入不敷出。听证代表、兰州顺畅供热服务公司的杨宗斌表示,供热达不到 18℃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可能有装修、管道老化、相邻住户私改供暖设施等原因, 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供暖不达标,应该区别对待。他建议在立法中,对此类情况予以制止,不能让少数人的利益影响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听证代表、兰州大学教授、市十五届人大立法顾问迟方旭说,《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 首先要明确它属于民事立法还是行业监管立法;其次,供热作为一种商品,供热方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条例》所要规范的是民事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室内温度 18℃是商品(或者服务)的一个质量标准。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热合同, 是强制性合同, 强制性合同的立法原则就是要保护弱势群体,因此《条例》中应该体现这一原则。

权责再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要对等

       “按照现行的《条例》,供用热双方的权利是严重不对等的。 ”邢艳红说,“《条例》的行政管理内容太多,便于行政部门管理,但涉及民生的问题太少。 ”她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多增加民生内容和调整民事关系的内容。“张笑妤说,在原有的法规中,例如:“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管理机构,及时恢复正常供暖”、“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 24 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对供热方的违约规定不明确, 而且没有可具操作性的惩罚措施。“针对供热方违约,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开出惩罚性的罚单,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 听证代表、人大代表黄一家建议道。在供热管网的管理、维护责任划分方面,听证代表杨宗斌的一席话让供热方代表频频点头,“其实供用热矛盾的根本是资金问题。 只要资金解决了,供暖就不是问题。 ”他说,一些老旧楼室温达不到 18℃,大多是管道老化造成的。维修更换费用从何而来, 法律应该有个明确的界定,不能全压在供热企业的头上。邢艳红也认为, 目前兰州市供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管网改造,但是管网维修的责任、权利
不明晰。 针对《条例》中提到的“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 只能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费用,禁止挪用、占用”,她建议在这一条款中加入“专款专用”。“如《条例》中没有提到管网维护更新。 建议这部分资金用途扩展到管网的维护和更新,甚至是将资金升级为基金 ,由专门的团队来负责管理,扩大它的征集范围,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公示。 ”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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